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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普法 | 在学校打羽毛球受伤 学校要赔偿吗?
作者:王楠  发布时间:2024-12-25 16:13:37 打印 字号: | |

案号:(2023)渝0119民初2601号

承办法官:骆云伟

案例撰写人:王楠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6日中午,原告陈某与同学在被告南川某中学的坝子上打羽毛球,陈某在捡羽毛球时不慎摔倒受伤,由于陈某并无明显伤口以及出血等肉眼可见的受伤情况,班主任便安排了陈某的同学在当日下午四点左右陪同陈某到药房购买了活血止痛片,随后班主任将陈某受伤的事实电话告知了陈某父亲,要求其到校接陈某去医院检查。陈某的父亲以当时很晚、来校不便为由,未接陈某去检查治疗。次日一早,陈某被其父亲接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检查,被诊断为右侧锁骨骨折,并于当日进行了右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南川某中学支付其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专家会诊费、交通费等共计121036.45元。

【法院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事故发生时陈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南川某中学是否赔偿,要视其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而定。本案中,陈某摔伤的原因应当归结为其自身所导致,在陈某就读期间,南川某中学作为教育机构,已经对学生进行了运动、活动等相关的安全教育,且陈某等人进行羽毛球活动的场地并不存在安全隐患。同时在陈某受伤后,班主任也安排了同学陪同购买治疗药物并告知了陈某的监护人,南川某中学已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陈某在诉讼中既无证据证明南川某中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无证据证明因班主任在陈某购买药物后再电话通知陈某的监护人到校接其治疗的行为导致了陈某的损害结果的扩大。因此,南川某中学对陈某受到的损害没有过错,其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中小学是未成年人最集中的地方,也是未成年人损害频发的地方,但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侵权责任,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一定负有责任。本案中,法院通过厘清学校的责任边界,明确认定学校已尽到必要教育、管理职责和救助义务,判决结果摒弃“学生出事学校必担责”的认知偏见,释放尽职不担责的信号,既有利于保障学校及其教职人员安心开展正常教学活动,又有利于督促家长认真履行好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家校共护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长。就此,建议学校应当做好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建立完善的意外伤害风险分担机制,对在体育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提供系统性的风险预防和应对策略,提升学校应对意外事件的能力。同时也建议学生家长在孩子在校受伤后要理性对待,合理表达诉求。



 
来源:审管办(研究室)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