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4)渝0119民初1494号
承办法官:邱广
案例撰写人:陈月
“我和孩子父亲早就离婚了,并且已经重新组建了家庭,孩子也不是随我生活,这个赔偿费用不应由我承担。”这样的辩解是否成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南川法院南平法庭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罗某系一名未成年人。2023年7月1日,罗某驾驶一辆两轮电动车路过人行道时,未减速,将正过人行横道的聂某撞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调解未果,聂某遂以罗某及其父亲罗某某、母亲周某某为共同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的父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罗某因交通事故致人损伤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被告罗某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父母罗某某和周某某作为监护人共同承担。虽然罗某某和周某某已经离婚,但二人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仍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南川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判决被告罗某某、周某某共同赔偿原告聂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07370.22元。判决发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既是应尽之责,即使夫妻双方已经离婚,父母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该权利和义务不能因离婚而免除或减少。当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时,其个人财产不足的,仍应由其父母依法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对此,今年9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八条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父母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六十八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