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4)渝0119民初1941、1942号
承办法官:杨宝黎
案例撰写人:伍雷
基本案情
近日,南川法院审结两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23年9月,邹某驾驶未购买任何保险的超标电动车,与行人朱某、罗某发生碰撞,造成朱某、罗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邹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罗某承担次要责任。朱某、罗某二人伤愈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无法与邹某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二人遂诉至我院,要求邹某赔偿损失共计3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朱某、罗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被告邹某驾驶的电动车未投保任何保险,对其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只能自行承担。同时,本案不适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应由原、被告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分担损失,原告朱某、罗某二人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应承担自己损失的30%,共计9万余元。遂判决:被告邹某承担朱某、罗某损失的70%,共计21万余元。
法官提醒
“小”保险有“大”作用。本案中,邹某没有为案涉电动车购买保险,因此只能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广大车主要以案为鉴,为自己的爱车购买保险,有效地减轻因交通事故带来的经济负担,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广大交通参与者,无论是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还是步行,都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乱穿马路、不超速、不酒驾,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