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罗某全与第三人叶某忠是某游乐场经营摊主。2022年8月13日,某游乐场包含叶某忠在内的8位摊主委托保险业务员刘某以罗某全的名义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叶某忠通过微信向保险业务员刘某如实告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具体名单,并于同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保险费5000元。保险单约定保险期自2022年8月16日0时起至2023年8月15日24时止,保险金额500000元,保险营业地址为某广场A区1号,营业面积为1000㎡,包含自控飞机、欢乐喷球车、海盗船、充气城堡、旋转飞车等娱乐项目。2023年4月30日,案外人夏某在叶某忠经营的游乐项目处玩耍时不慎受伤,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22566.9元。经协商,叶某忠与夏某的监护人周某达成协议,由叶某忠赔偿夏某损失17000元。叶某忠履行赔偿义务后遂向某保险公司要求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某保险公司认为其承担保险责任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二是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案外人夏某在保险单列明范围内受伤,且罗某全和叶某忠分别经营各自的充气城堡项目,罗某全不应对案外人夏某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某保险公司也无需承担保险责任。为帮助叶某忠向保险公司理赔,原告罗某全以自己的名义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支付给夏某的各项经济损失1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公众责任保险属于“跟项目责任保险”,即在保险单约定区域和项目范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地综合原告举示的证据能够认定系在保险单约定的区域和项目范围内,因此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在本案中,罗某全、叶某忠等在购买保险时已向某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员刘某如实告知了保险标的、被保险人相关情况,而某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应视为其已经全面了解保险标的、被保险人相关情况,且叶某忠实际承担风险,与保险标的具有紧密联系,应当认定为实际被保险人。关于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及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等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5332元。
法官普法:本案是依法认定公众责任保险中项目的实际经营者为实际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人资格,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实践中,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人是否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资格存在争议。本案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保险利益关系、合同订立的意图和过程、保险人的审核与提示说明义务、合同的履行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认定保险合同约定项目的实际经营者系实际被保险人,对案涉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为处理公众责任保险纠纷中被保险人名实不符导致的责任承担问题提供参考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