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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交易引发合同纠纷?法院:合同无效——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黄媛媛  发布时间:2024-08-02 16:33:51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原告许某某由朋友介绍,在原名称为SCF的手机软件中投入70000元。该软件可以通过其运行的特定算法,与服务器通讯链接,有机会取得相应的虚拟货币(俗称“挖矿”)。原告“挖矿”所得的虚拟货币均存放于SCF软件账户。2023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原告许某某自愿将SCF账户,以30000元价格卖给被告郑某某,不管以后亏赚,与原告许某某无关”。2023年11月7日,原告将SCF软件的账户、密码交给被告。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30000元,被告以无钱为由未付。2024年2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购买SCF账户的款项30000元,并以3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LPR一年期贷款利率3.45%计付利息。

裁判结果:

南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买卖协议,名义上是交易SCF账户,实为买卖该账户已有的虚拟货币以及投入该账户资金相对应的后期通过“挖矿”可能取得的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于2017年9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于2021年9月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国家相关部门已明确虚拟货币并非国家有权机关发行的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严格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等非法金融活动,且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虚拟货币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本案当事人双方的交易活动为非法金融活动,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经济发展秩序,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故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为无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对价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虚拟货币交易行为被认定无效的典型案例。虚拟货币“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这类活动耗费大量电力资源、增加碳排放量,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悖,与公共利益相悖,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本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将违反国家重要监管政策的行为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从而认定合同无效,进一步引导人民群众充分认识虚拟货币的本质和风险,自觉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虚拟货币交易风险。

 


 
来源:审管办(研究室)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