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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普法||买到“凶宅”怎么办?退!
作者:施名皓  发布时间:2024-07-05 17:00:57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李某作为卖方,王某作为卖方共有人,卢某作为买方,重庆某公司作为居间方,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重庆市南川区某小区的商品房出卖于卢某。签订合同后,买方卢某便付清房款并支付相应的中介费,在原被告办理完相应的房屋过户手续后,买方卢某得知了卖方王某、李某的儿子曾在所购买房屋内跳楼身亡的事实,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同时退还原告所交购房款并支付相应赔偿。

南川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应当被认定为凶宅,理由如下:其一,从公安机关的接报回执、110受理单,以及原被告陈述意见来看,能够认定二被告之子于2019年9月从案涉房屋阳台坠落至室外导致死亡的事实。其二,凶宅并非法律概念,对凶宅的认定应当结合公序良俗原则下的社会共识为判断基准。从已知事实来看,二被告儿子之死系非正常死亡,死者自案涉房屋阳台处坠落,虽最终坠落地点在室外,但坠落起点在房屋内,与死亡事件直接关联,故不能排除案涉房屋为凶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遂判决撤销原告卢某与被告李某、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由被告李某、王某返还原告卢某购房款及佣金损失。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住房是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民生问题之一,有品质的住房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本案的“凶宅”是一个民间概念,无法用法律予以解释,但从公序良俗的角度看,住房内曾经发生非正常死亡的情形即为“凶宅”。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卖方应当将类似情况如实告知对方,这既是交易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更是对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如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将构成欺诈行为。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买卖房屋要谨慎,相关情况一定要了解清楚,以便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审管办(研究室)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