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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典”: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借款的有效证据
  发布时间:2022-12-23 16:26:18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任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陈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任某借款,任某通过微信多次向陈某转账。2019 年12月10 日,双方通过微信对双方借贷款项进行对账,当日陈某书写了一份借条拍照发给任某。该借条写明“因近来手头不便,向任某借款人民币44700元整,约定于2020年1月20日归还欠款。”该借条上还书写有电话号码 13***,但陈某并未将借条原件交付给任某。借款到期后,任某多次要求陈某还钱无果,遂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任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相对方的电话号码与陈某实名登记的移动电话号码一致,故法院对任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采信。根据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12月10日任某与陈某就借款金额进行了结算,确认陈某尚欠任某借款本金 44700元,并约定2020年1月20日偿还。双方约定的还款期已过,陈某依法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还款利息,故对任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通过微信发生金钱往来非常常见,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应注意以下几点:一要明确对方身份,确认微信中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能核实相对人具体身份;二要明确往来款项用途,并在备注中予以明确并保存好转账记录;三要保存完整、连续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电子数据原始载体。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来源:综合办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