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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无故脱管 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作者:高敏  发布时间:2022-10-21 15:30:0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因罪犯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不配合社区矫正工作,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其缓刑,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拘役四个月,维护了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杨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四个月,由南川区司法局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然而,判决生效后,杨某违反法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既不按规定时间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也不在手机上记录日记载,不接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电话,不回信息,脱离监管。南川区司法局在外地将杨某找回,对杨某的该违规行为给予一次警告处罚。但杨某经教育仍不思悔改,再次脱离社区矫正监管,南川区司法局工作人员通过家庭走访、定位显示地实地查找、打电话、发信息以及请求协助等方式查找,仍未查找到杨某的下落。杨某再次脱离社区矫正监管已超过一个月。据此,南川区司法局向南川法院建议对杨某撤销缓刑。

南川法院在收到相关材料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故依照法律规定对罪犯杨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四个月。接到刑事裁定书后,公安机关开启了对该犯的追逃程序,于近日将其抓获。自此,罪犯杨某结束了缓刑模式,开启了服实体刑的铁窗生涯。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南川区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公正司法,通过撤销缓刑这一案例,敲响了“依法服刑,接受矫正”的警钟,进一步强化了社区矫正人员的在刑意识,有效维护法律权威,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法官说法:缓刑是给犯罪情节较轻的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但它并不等于无限的行动自由,绝不可以将社区矫正当做逃避法律制裁的“避风港”,一旦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就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来源:行政庭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