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南川法院大观法庭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由于双方积怨已久,被告迟迟不愿支付货款。针对这一情况,承办法官刘小彬这样协调处理。
王某起诉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从2016年说起,2016年1月,南川区大观镇某村修建便民公路,当时,李某担任该村村支书,王某为该便民路工程提供水泥、石粉等原材料。王某起诉称,在便民路修建完成后,李某便拖欠自己货款2万余元,几年来多次催收货款均无结果,遂于今年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所欠货款。而李某现在已经退休,不再任村支书,李某辩称,所有货款均已支付,只是付款依据已经在一次房屋整修过程中被雨水淋毁。双方各执一词。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王某患有重病,经过治疗后仍需要长期服用药物。案件金额虽然不多,但双方产生纠纷至今已有四年,积怨已久,矛盾激烈,且双方均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决定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在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后,承办法官又针对个别争议问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悉心为双方当事人阐明不同解决方式的利弊,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000余元。
由于李某仍不愿意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考虑到如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会加深双方矛盾,承办法官又与李某多次沟通,劝解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经耐心劝解,被告李某表示愿意支付货款,但希望通过法庭转交,不愿再与原告接触。
后南川法院大观法庭干警将被告支付货款转交给原告。确保矛盾不激化,纠纷不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