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南川法院对南川区某村原村支书邹某某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区纪委监委组织全区部分机关干部职工、村干部等60余人全程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上半年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邹某某利用协助镇政府实施扶贫项目的职务便利,采取伪造虚假工程承包合同的手段,贪污国家扶贫资金 10 万元。2013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邹某某利用协助镇政府实施扶贫项目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 10万元。
被告人邹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在最后陈述阶段进行了深刻的忏悔。
11月27日上午,一审宣判。南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担任该村村委会主任、总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镇政府实施扶贫项目的职务便利,贪污国家扶贫资金10万元,属于其他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10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邹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赃 20 万元,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