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周某林、郑某英结婚后,先后生育3儿1女,均成家立业。两位老人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且长期患病服药。需要儿女照顾养老之时,其中一子周某全却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且不愿意沟通协商,两位老人的生活困难。2019年4月,经南川区水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老人与三儿子自愿达成协议,由三个儿子从2019年4月起每月各支付老人生活费200元,并各自承担其医疗费用的1/3,支付至两位老人死亡时止。一段时间后,老人郑某英与儿子周某全之妻发生矛盾,家庭关系恶化,儿子周某全支付生活费至2019年10月后不再支付。老人催收无果,于2020年3月将儿子周某全诉至南川法院,因物价水平上涨,主张上调原有生活费标准。
南川法院依法判决:由周某全立即支付原告周某林、郑某英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生活费、医疗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费用等共计1232.95元;由周某全自2020年3月起每月向两原告各支付生活费200元,两原告的医疗费凭实际票据由被告周某全负担三分之一。由于周某全未主动履行,周某林、郑某英于2020年9月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经过:
执行法官阅卷后,考虑到该案涉及家庭纠纷,为了尽量化解双方矛盾,促成家庭和谐,精心制作了执行方案。
一次通知:9月3日,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周某全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通知其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周某全并未主动履行。
两次联系:执行法官于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周某全发送短信,详细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和拒不履行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但周某全仍未履行。
10月9日,执行法官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周某全,通过半个多小时的电话沟通,被执行人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但由于其妻子与父母间矛盾较大,希望执行法官帮助做通其妻子工作。
三次下乡:10月15日,执行法官驱车10余公里山路,冒雨前往被执行人周某全家中。执行法官和周某全及其妻子从法律责任谈到道德义务,从家庭和谐谈到事业发展,从婆媳矛盾如何化解谈到男人应有的责任担当,闲言普法半个多小时后,周某全和其妻子均表示愿意履行赡养义务,但提出因自身负担较重,愿意今后主动履行,对已经产生的部分希望父母能够理解并放弃。
10月26日,执行法官通知申请人周某林、郑某英到就近的水江法庭,执行法官现场转达了被执行人周某全的意见。但申请人提出该案的执行将会影响到另两个儿子今后的履行态度,拒绝对已经产生部分放弃。
10月27日,执行法官再次驱车前往被执行人周某全家中,当场转达了其父母的意见,并再次告知其拒不主动履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随即,被执行人当场筹钱履行了该案全部案款,案件顺利执结。
经过多次深入被执行人家中进行释法说理,让子女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明白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传统美德和孝道文化,更是法律上不容推脱的义务,最终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赡养义务而不是强制执行,保障老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化解双方矛盾,缓和亲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