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是破坏夫妻关系和家庭的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和打击。构成重婚罪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今天,笔者拟对重婚行为从法律、案例进行概括性的阐释,帮助读者深入地了解重婚。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一:
2006年,王某(女)与南川区某镇村民金某登记结婚。2015年,王某在与彭某某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此时王某并没有与金某离婚,而彭某某也清楚这一情况,二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6年生育一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有配偶情况下与彭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彭某某明知王某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婚罪。二人均被判处刑罚。
案例二:
家住南川区的龙某某(女)与向某某于1997年登记结婚。2013年12月,龙某某在外出打工时与谢某某相识,后二人回到谢某某家中开始同居生活,对于龙某某并没有离婚一事,谢某某十分清楚,二人仍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被告人谢某某明知龙某某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生活,二人的行为构成重婚罪。二人均被判处刑罚。
重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重婚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而尚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4)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事实上的重婚与同居、临时姘居关系的界限
根据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的解释,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男女双方虽然同居,但不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是随时可以自由拆散的,则只是临时姘居关系,是单纯的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虽未登记结婚或者举行结婚仪式,而两人确是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即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群众也公认的,则应认为是事实上的重婚。
法官后语:在基层法院审理重婚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看,部分重婚犯罪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单方面认为与原配偶感情破裂并口头提出离婚,在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也没有通过诉讼请求离婚,后出现了在与原配偶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与他人登记结婚或同居而构成犯罪。希望能通过以上对与重婚相关的法律和案例分析,让公众对重婚有一个全面的、清晰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