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生意好做,伙计难为”。本来很好的朋友,因合伙生意一拍两散,闹上法庭的例子不在少数。近日,南川法院编成功调解一起案情复杂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数名和合伙人“和平分手”,结束了持续多年的纠纷。
案情回顾:
数年前,甲、乙、丙、丁、戊五人合伙成立一家建材厂并签订一份合伙协议,将其挂靠在某木材公司名下对外经营。在建材厂经营过程中,甲、乙、丙、丁、戊五人因经营 理念发生分歧产生矛盾,无法继续经营。2019年,五人以各种合同纠纷为由相互到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后,五人之间矛盾并未得到彻底解决,各当事人也因为疲于参加诉讼活动耗时耗力,自己的生意也受到了影响。2020年,甲再次以合伙协议纠纷为由将乙、丙、丁、戊诉至法院。承办法官邱广在庭前对该案进行审查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主要集中于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分配以及对合伙企业如何管理,解决纠纷关键在于理清财务关系,明确五人之间各自享有的债权及需要承担的债务,化解当事人积怨。了解案情后,法官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开始时,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较大,都称本案后还有相关纠纷要来法院起诉。面对双方当事人不同的说法,邱广法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证据,经过四个小时多的清算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反复核实,最终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明确。另一方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劝解双方放下针锋相对的情绪,作为朋友,更应该多一些包容和让步。经过数小时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本案成功调解不仅解决了五人积累多年的纠纷,同时也打消了五人继续打官司的想法,其中一名当事人将本来已经起诉的另一起案件撤诉。协议达成后,五人对法官说道:“若不是将账算清,把责任分清,我们还准备一直把官司打下去。这次调解结果我们都信服、满意,以后也安心了。”
法官后语
以本案为契机,我们可以提前了解《民法典》对合伙的利润分担与亏损分担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有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有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