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家住南川区楠竹山镇某村的袁某通过置换土地方式在自家房前修建一条入户公路连通村主路用于日常出行。后同村金某、杨某搬迁至该路段沿线,并在当时对袁某进行了土地补偿。2019年,为方便村民出行,当地政府组织对入户道路进行硬化。袁某认为,该入户道路是自己修建,硬化必须经过自己同意,且金某、王某必须对自己另行补偿。袁某为此与金某发生争吵以及肢体冲突,随后袁某回到家中拿上农药,来到金某门前自行喝下农药当场不省人事,现场人员立即将袁某送至医院,经抢救袁某脱离生命危险。后袁某起诉至南川法院要求金某赔偿医疗费。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硬化农村入户道路是为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方便村民出行。本案原告袁某为了一己私利,阻挠入户道路硬化,为达到目的采取喝农药这一过激手段,意图迫使金某做出补偿。农药系袁某争吵未果后返回家中带上并返回金某家门服用,袁某作为成年人,清楚服用农药的后果。袁某本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措施解决邻里矛盾,却自行服下农药,从而产生医疗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对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后语:公民应该采取合理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坚决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的“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引导人民群众合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