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川法院南平法庭调解和好一起离婚纠纷。
李某(女)认为丈夫谢某很少承担家庭责任,时常引起家庭矛盾,于是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谢某离婚。庭前调解时,李某提出离婚的理由是谢某在外打工既不拿钱回家,也不照顾老人和孩子,没有承担起作为丈夫的职责。经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谢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承诺今后一定承担起家庭责任,希望妻子能再给自己一次机会,对于李某提出的要求,谢某答应并作出保证,后二人当庭和好。
现实生活中,像本案中李某和谢某一样夫妻间矛盾较大但二人感情并未破裂,因为矛盾未能得到解决或“意气用事”选择离婚的情况屡见不鲜,因为“不冷静”选择离婚的时候,“离婚冷静期”的作用就凸显出来。
今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民法典》增加了登记离婚三十日冷静期规定是大家非常关心的,正式通过后也引起了网友们的热议,今天法官带你学习《民法典》中关于离婚的法律。
离婚冷静期如何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诉讼离婚有些什么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份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有哪些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