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司法权威和法治尊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特发布本通告: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在重庆市三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务必迅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责令其申报财产状况,依法冻结、划拨其存款,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财产。
三、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符合法律规定罚款、拘留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四、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或未按人民法院财产报告令要求报告财产或不如实报告财产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将不能进行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均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除不得进行上述规定的行为外,在经营、银行贷款、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项目审批等方面也将依法受到限制或禁止。
失信被执行人具有国家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党员干部等特殊身份的,除被依法实施信用惩戒、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人民法院还将向相关部门予以通报,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欢迎全市广大群众向各人民法院积极举报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财产线索。举报线索属实的,人民法院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特此通告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