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撤诉的概念
民事撤诉是民事原告按照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在法院宣判前处分自己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实体的一种权利。
二、民事撤诉制度的现状
民事撤诉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基本制度,其立法设计的初衷是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也作为法院结案的方式之一。民事撤诉法律制度在审判实践中深受审判法官的喜爱,故在审判实践中越来越得到广泛应用。但撤诉制度的合理与否,对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维护诉讼秩序起到关键性作用。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尚没有对民事撤诉制度的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同时立法层面对民事撤诉制度也没有很好地制定先进的诉讼理念, 因民事撤诉制度存在缺陷,导致在审判实践中五花八门,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私权,故民事撤诉某些制度可作相应的改变。
三、民事撤诉的分类
民事撤诉广义上包括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撤回对原告的反诉,第三人撤回与案件有关的诉讼请求等。其中,根据撤回请求的内容,又可将撤诉分为部分撤诉和全部撤诉。根据诉讼程序的不同,又可分为起诉之后撤回起诉和上诉之后撤回上诉。狭义上撤诉是指原告(上诉人)申请撤回对被告(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从而要求人民法院终结已开始的诉讼的情形。在不存在被告(被上诉人)反诉情况下,狭义的撤诉通常会直接导致诉讼的终结。
四、民事撤诉处分的几种情形
(一)民事撤诉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原告自行自愿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也就是说案件从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到宣判前,法律赋予原告在这期间内可以自主地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的一种诉讼权利,其行使的是一种私权利。第二种情形是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规定,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这是由公权机关对原告不遵守民事诉讼秩序作出的一种惩罚性的法律行为。
(二)司法实践中的撤诉情形
(1)原告起诉后自行撤诉。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后,因证据原因,经审判员的劝解或自行撤回起诉,导致本次诉讼程序终结,原告可以再起诉。
(2)原告起诉后撤诉再起诉带来的弊端。如乙伤害了甲已赔偿费了相关费用,后甲以有增加赔偿费用一并向法院起诉,因未达成协议而撤诉,也被法院裁定准许,他能否再起诉?能再起诉,这回答是肯定的,因有司法解释明文规定,这在实践中常有发生。如甲再次起诉,其增加的请求若能得到支持倒还好,若不能得到支持,乙两次参与诉讼如两次委托代理人的费用、务工及因此而遭受精神压力所造成的损失费用由谁承担,也给法院增加了工作负担,损失由谁承担法律没有规定,谁拿甲都没有办法,就同一事实和诉讼请求多起起诉,妨害了诉讼秩序,也造成了诉累,增添了对方当事人的负担,故对这种情况建议有个次数限制,不然有悖法律的严肃性。
五、民事撤诉的价值功能
民事撤诉虽然取决于当事人的处分权,但往也包含着法官的心血。法官接到案件后通过从庭前证据交换所获得的材料中,把握案件的基本事实,根据审判经验做双方的工作,令双方尽早摊牌,消除误解,打消妄想,促成双方达成合意而撤诉,使当事人在握手中言和。对当事人而言,一是使当事人早日从纠纷中解脱出来,提前结案,减少讼累,使当事人能够集中更多的精力处理自己的事务。二是能节约诉讼开支。如法院减半收取诉讼费,最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费负担。对法院而言,一是缩短办案周期,减轻文书的撰写工作量,从而提高办案效率。二是缓解执行压力。在许多撤诉案件中,原告撤诉通常以和解协议内容的执行为前提,原告撤诉便意味着“执行”结束,消除了矛盾,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这对法院工作的积极推进起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值得倡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