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法官论坛
解读刑事口头传唤
作者:陈期英  发布时间:2018-05-29 17:16:01 打印 字号: | |
  口头传唤在刑事案件的办案说明中经常出现,被告人某某某在什么时间,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至办案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对口头传唤如何理解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两种不同的处理情形:

  一、打电话等方式通知到案。公安机关对一般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多数采取打电话通知到案,或者带口信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是法检两家办案人员理解的口头传唤到案的常见的方式。按照自首的扩大解释,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也是近年来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行之有效方法。

  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的情形。公安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中,在现场或者在犯罪嫌疑人家中或其他地方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虽然没有采取拘传、逮捕的方式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但有一种轻微的强制性,这也许就是公安机关办案说明中的口头传唤。单从字面上理解,与第一种情形很像,但实际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自首的解释有点不一致,检法两家的办案人员也容易对此造成误解。   公安机关办案说明中的犯罪嫌疑人是被口头传唤到案的,若犯罪嫌疑人不具有自动归案的主动性,这种情形就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宣传秘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