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主要职能是: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地方性法规,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维护法律尊严。2、依法审理由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公诉刑事案件、自诉案件、民事案件、一审行政案件和审判监督案件;依法开展民商事案件诉讼调解和速裁工作;依法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具有给付事项的执行案件;依法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提起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和执行公证的有执行内容的公正文书等;依法决定国家赔偿;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3、负责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干部队伍思想教育、表彰奖励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辖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工勤人员工作;负责做好法院基层基础工作,提高办公现代化水平,推进审判规范化管理;通过审判执行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承办其它应由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单位构成。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内设20个职能部门,派出人民法庭4个,分别是:纪检组(监察室)、政治处、人事科、审判管理办公室、办公室、研究室、重点项目服务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立案庭、立案二庭、小额诉讼审判庭、执行局、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司法警察支队、宣传秘书科,南平人民法庭、水江人民法庭、大观人民法庭、鸣玉人民法庭。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4012.19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012.19万元,比2017年减少338.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967.86万元,比2017年减少48.13万元,主要原因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退休费由原部门预算安排调整为社保基金发放、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绩效考核奖金预算由预估数调整为市人社局核定数等, 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办公费及印刷费、邮电费等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1044.33万元,比2017年减少290.37万元,主要原因是支出结构调整,主要用于案件审判和执行等重点工作。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113万元,与上年持平。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接待费7.5万元,比2017年减少27.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05.5万元,比2017年增加27.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一是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接待经费支出,接待费用大幅度降低;二是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致使执法执勤车辆使用频率越来越高,车辆运行费用与上年相比,有所增加。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情况。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866.42万元,比上年增加239万元,主要原因为市级部门公用经费标准统一提高。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46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463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8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044.33万元。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