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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不该沦为生活“假面”
  发布时间:2015-08-1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网络时代的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犯罪层出不穷。让人眼花缭乱的“钓鱼网站”,随处可见的虚假中奖信息和屡见不鲜的社交账号被盗事件,无不威胁到国民的财产安全,乃至侵蚀网络空间本身的秩序与安宁。近来,广东省甚至出现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网络诈骗报警电话,冒充侦查人员借监视现金流之名再行诈骗的荒诞“局中局”,更使已遭诈骗的受害人雪上加霜。

一方面是互联网的高度普及和网络空间的迅速构建,根据CNNIC于7月23日发布的统计报告,我国网民规模已增至6.6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8.8%,近半数的国民成为网络一族;另一方面是网络犯罪的激增和网络安全状况的不容乐观,CNCERT第54期互联网安全威胁报告显示,6月境内被篡改的网站数量为8628个,被植入后门的网站数量为5914个,并发现11954个网站仿冒页面。新生的网络空间充满活力而尚欠规制,使投机的犯罪分子嗅到巨大利益。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犯罪并非传统诈骗罪在网络空间的简单重演,它的独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值得重视。

刑事责任的承担与刑罚的判处总应当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诈骗罪作为典型的财产型犯罪,最主要直接的危害结果自然是公私财产的损害。网络空间的形成消除了信息交流的距离与时间障碍,使得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犯罪成本远低于传统的同类犯罪;而网络的抽象性和虚拟性又提高了信息真假的甄别难度,隐藏在屏幕后面的犯罪分子更容易取得受害人信任而达到诈骗目的。通过建立诈骗网站或者群发诈骗消息的方式,犯罪分子可以同时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行为,累计诈骗数额可能远超发生在现实空间的传统诈骗罪。网络诈骗的数额动辄几十万,甚至不乏几百万;每一起骇人听闻的巨额网络诈骗罪,都是对受害人财产利益的极大侵害,也昭示出该类型犯罪的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而猖獗的网络诈骗犯罪还不仅仅是无数网民财产安全的潜在威胁,意大利刑法学家劳伦佐﹒彼高狄提出信息法益的概念,来定义包括信息完整、安全和信息隐私两方面的新型法益。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系列犯罪,不同程度地侵害到网民获取信息的质量,以及实施信息交换行为的自由和安宁;而互联网发达的信息交流和传播功能,恰恰是其最大的优势所在。当我们被迫面对满目充斥着的诈骗信息,或因无力分辨而惶惶不安,或因屡禁不止而不胜其烦,也不得不对互联网发展的未来抱着一丝担忧。信息法益的出现,包括国内外理论和司法实践界的日渐肯定,都显现出公民对安宁有序的网络环境的合理追求。

相较传统诈骗罪,网络诈骗无疑危害更甚,惩治打击司法应兵不血刃。互联网不该沦为生活的“假面”和犯罪的温床,建立网络空间的法治秩序刻不容缓。

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唐良华、唐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