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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执字第00289号
  发布时间:2015-04-1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重 庆 市 南 川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南川法民执字第0028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易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吉勇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南川法民初字第02025号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吉勇未自动履行,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易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马吉勇将位于重庆市南川区西大街36号5、6号门市房屋返还给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易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05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马吉勇发出(2015)南川法民执字第0028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1.被执行人马吉勇将位于重庆市南川区西大街36号5、6号门市房屋返还给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易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向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易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0500元。但被执行人马吉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马吉勇在2015年4月20日前将位于重庆市南川区西大街36号5、6号门市房屋返还给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易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院   长  孙 养 统

二O一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