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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执字第00001号
  发布时间:2015-04-1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重 庆 市 南 川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南川法民执字第00001号


申请执行人程体勇与被执行人吴帮才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南川法民初字第02189号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帮才未自动履行,申请人程体勇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帮才将位于南川小河嘴北岸安置点3幢2单元3-1号的房屋交付给申请人程体勇。本院于2014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15)南川法民执字第0000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帮才将位于南川小河嘴北岸安置点3幢2单元3-1号的房屋交付给申请人程体勇。但被执行人吴帮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吴帮才在2015年4月20日前迁出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院   长  孙 养 统

二O一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