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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汽车站捆绑销售保险现象小议
  发布时间:2015-03-3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在高铁、动车发达的今天,长途客车仍是很多人出门的首选方式。而在汽车站乘坐汽车时,很多人“稀里糊涂”地买了车票,最后还不知道车票款里竟包含了“被强买”的保险。汽车站捆绑销售保险的行为不仅违背常理,也违法。

首先,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面对售票员推销的保险,乘客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乘客在购买车票时,没有提出购买保险要求,但售票员在没有征求乘客是否购买保险意见的情况下连同车票一起直接打印出保险单的行为剥夺了乘客的自主选择权。同时,国家对乘客购买汽车票没有强制购买人身意外险,因为车票本身已包含了强制性的承运人责任险。而意外险属于商业险,可由乘客自愿购买。虽然多买一份保险对乘客是多一份保障,但这与第三方责任险没有冲突。乘客如果购买了意外险,认为不需要,可以在发车前到售票处退购。所以,当乘客“被购买”保险,有权拒绝,最迟在检票前可以要求退购,售票员必须退款。实践中,售票员多以保单已打印无法退购的理由强制乘客购买,属于强制交易的行为,侵犯了乘客的公平交易权。售票员强行推销保险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其次,从《合同法》角度看。乘客购票时如果给的钱多于票款,没有特别声明不购买保险,是否就意味着乘客要购买保险呢?即乘客的无购买保险的意思表示是否可以推定为购买保险的意思表示呢?售票人员认为,乘客在购票时没有明确表示不买保险就推定其购买。这种看法是不成立的。《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要约与承诺。乘客买票与售票员卖保险应当是两个买卖合同,所以要经过两个要约与承诺的过程,除非乘客在买车票的同时要求买保险。乘客买票时,先向售票员发出购票的要约,售票员打印车票的行为代表承诺,同时合同成立,但这仅仅是针对购买车票的买卖合同,不包括购买保险的买卖合同。售票员要向乘客卖保险,必须先向乘客发出要约,询问乘客是否需要购买保险,得到乘客的承诺后保险买卖合同长期成立。如果售票员没有发出出售保险的要约,乘客也无法对保险事宜进行承诺,保险合同是不成立的。所以,面对售票员强制卖保险的行为,乘客完全可以说“不”的。

再次,从《保险法》角度看。保险合同应当载明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在发生意外后,保险公司根据这些信息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赔偿。保监会印发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中规定,意外险产品不得捆绑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或变相销售。保单上应当载明保险公司名称、保险产品名称、投保人姓名或者名称、被保险人姓名、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免责条款提示、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和保单查询方式等信息。而实践中,售票员捆绑销售的保险单一般只打印同行几个人中的一个人的名字,且保单上无日戳、无订立合同的日前,更没有乘客乘车时间、车次等与所购车票相关联的信息,这使乘客陷入取证难、索赔难的境地。所以,有人说这种保险就像一张空头支票。

最后,汽车客运公司的企业宗旨角度看。虽然汽车客运站都是公司企业,追求赢利,但其根本宗旨应当是服务乘客。售票员强力推销保险的行为是服务意识欠缺的表现。这种行为与其说是为了乘客利益着想,不如说是售票人员为了销售保险会得到的提成收益。售票员的职责是出售车票,而不是保险,虽然购买保险的金额不大,但在没有明确询问乘客是否需要自愿购买人身意外险保险时就出售的行为存在欺骗乘客的嫌疑。尤其是春运期间或者社会治安形势比较严峻时期,售票员会以安全为由,将乘客的身份证骗出销售保险。当乘客发现遭到捆绑销售保险要求退购时更是要看售票员的“colour”,有的态度用甚是恶劣来形容也不为过。很多汽车站会上演乘客“遭受”售票员捆绑销售保险,要求退保险时,售票员不仅不退,还骂人的情景。这样的售票员不要说乘客至上,服务第一了,连人与人之间最起码的尊重都不懂。

国家规定,严禁汽车票强制捆绑销售保险。售票员捆绑销售保险的行为表明其操作流程不规范,服务态度差,也与售票员与乘客没有沟通好有关。管理比较规范的车站,会在售票大厅或者售票窗口“人身意外险购买自由”的提示。依据法律规定,乘客享有监督权,遇到被强制捆绑销售保险时,明确告诉售票员不需要保险,如果遭到拒绝,可以向车站举报售票员,向物价部门或者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举报汽车站强制搭售保险的行为。

(文 王勤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