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法官随笔
三个“有经验” 不谈“纸上兵”
  发布时间:2014-11-1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霍姆斯

司法的生命力,在于解民众之忧苦,守社会之和谐,彰正义之力量,显法治之精髓。在创建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司法工作者担负着实现法律自由,公正,秩序等核心价值的时代使命。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认为,司法工作者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这一目标的实现起到关键作用,而不是严谨的逻辑思维。因此,坚持提高业务水平,真正做好司法为民,要求司法工作者在化解案件纠纷,践行民主法治的实践中重视学习和积累,努力做到三个“有经验”。

一、案件办理“有经验”,定纷止争有何难

经验丰富的司法工作者,能够兼顾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目标,选择合理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寻求保护合法权利与维护社会秩序之目标共同实现的结果。司法工作者办理案件的经验,来源于日常审判活动的积累。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注重积累与普通群众沟通的技巧,耐心倾听,悉心解惑,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实施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应当注重积累对庭审节奏的把握能力,使得整个庭审活动在保证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的基础上,可以连续高效地进行;应当注重适用调解方式处理案件的经验,辨法析理,引导双方当事人诚恳沟通,实现互谅互让,真正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二、法律适用“有经验”,公平正义到个案

法律的逻辑,在于将精确的法律原理和严谨的解释方法运用于个案的法律适用过程。坚持法学理论学习,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无疑有助于法律逻辑之养成。但是经验于司法者而言,在实现案件裁判的公正上,有着法律逻辑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以及法律自身的抽象性,滞后性等特征限制,使得特殊情形下单纯的适用法律逻辑过于刻板和教条主义,甚至会出现个案的裁判有违公平正义的结果;经验的积累保证司法工作者在案件裁判中充分考虑到各种因素,国家的政策,案件的社会影响,实质公正的要求等,并以此作为合理解释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的依据。

三、践行法治“有经验”,司法公信人皆传

法治社会的建设,司法工作者是不容忽视的中坚力量。科学民主的法律体系,是否能够真正建立起调整社会关系的有效机制,在于司法工作者是否能够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实现自己在法治建设中的职能。法治理论这一抽象概念的内涵,需要司法工作者在实践中理解和掌握;通过脚踏实地地践行依法治国,司法为民的要求,明晰依法治国的目标和任务,并认清自己参与其中的角色和职责,实现法治建设的经验积累。司法工作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审判活动,保证法律平等适用于所有主体,使裁判结果同时符合国家法律之规定及公平正义之要求,从而确保司法的权威性得到尊重,司法的公信力得到认可。

司法工作者应当不断在审判实践中不断积累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拒绝纸上谈兵,做到三个“有经验”;从而能够游刃有余地开展审判活动,做到高效办案,巧妙调解,公正裁决,做好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践行者和铺路人。

(作者分别系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及实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