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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缓、减、免交诉讼费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06-1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需要依法交纳必要的诉讼费用。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如果您要申请缓、减、免诉讼费,请注意阅读以下规定:

一、可以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情形

司法救助分为缓交、减交和免交诉讼费用三种方式,三种救助方式的适用情形有所不同。

(一)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  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地;

2.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  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  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注: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二)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  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  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的;

4.  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三)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  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  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  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司法救助应提供的材料

1.  缓、减、免诉讼费申请书;

2.  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证实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

3.  下列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时,还应当提交由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

孤寡老人、孤儿或农村“五保户”;

没有固定生活来源地残疾人、还有严重疾病的人;

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  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医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还应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司法救助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

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时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经审查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的,立案时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

2、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四、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处理

当事人起诉时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